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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蘭州石化07年即被確定為重大環(huán)境風險源單位

    添加時間:2017-11-28 16:32: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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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日,蘭州市“4·11”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發(fā)布通告稱,14日7時開始,已對西固區(qū)解除應急措施。目前,蘭州四區(qū)全部解除應急措施,全市自來水恢復正常供水。

    當天,蘭州數位市民向蘭州市中級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有限公司對自來水苯污染超標事故進行民事賠償并公開道歉。

    記者獲得的這份由五位居民提起的民事訴狀稱,他們是蘭州市城關區(qū)、七里河區(qū)、安寧區(qū)、西固區(qū)的常住居民。原告方認為,基于原被告之間存在供水合同,為包括原告在內的蘭州群眾提供符合生活用水品質的自來水,不僅是被告基本的合同義務,也是被告企業(yè)的社會責任。但在本次自來水苯超標事件中,被告在11日5時確認第二水廠自來水苯含量嚴重超標時,仍然放任苯含量嚴重超標的毒水流向千家萬戶。原告方稱,由此可見,被告的主觀過錯明顯。

    參與起訴的其中一位蘭州居民稱,4月14日上午,蘭州中院立案庭工作人員,拒絕接受他們提交的任何起訴材料。理由是“不符合民事訴訟法第55條”。

    民事訴訟法第55條規(guī)定:“對污染環(huán)境、侵害眾多消費者合法權益等損害社會公共利益的行為,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蘭州中院立案庭表示,公民個人不屬于“法律規(guī)定的機關和有關組織”,故不具備“訴訟主體資格”。

    據稱,立案庭工作人員僅對此做出口頭解釋,但拒絕出具書面文字裁定。

    此次起訴雖未成功,但居民表示,將對蘭州水污染事件追根究底,不排除更改起訴理由后再次訴訟。

    廣東勞維律師事務所主任段毅表示,法律意義上的公益訴訟,既可以由該事件的利害關系人提起,亦可以由非利害關系人提起。只有由非利害關系人提起的公益訴訟,才應該受到民事訴訟法第55條的限制。如果是由利害關系人提起的訴訟,不能因其涉及公益而剝奪利害關系人的訴訟權利,因為對他們來說,這不但是公益訴訟,亦是侵權訴訟。該案的五名原告均為該事件的利益關系人,且其要求的侵權賠償數額僅針對自身受損的權益,故段毅律師認為,蘭州中院用民事訴訟法第55條來拒絕受理該案欠妥當。

    據央廣

    ■事件追問

    苯超標原因為何一改再改?

    此事究竟誰來擔責買單?

    目前,大家都在追問,事情發(fā)生的原因到底是什么?泄漏的責任應該誰來承擔?

    苯超標原因

    為何一改再改

    11日,蘭州市城區(qū)唯一的供水企業(yè)——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公司出廠水及自流溝水樣被檢測出苯含量嚴重超標。

    12日,記者從蘭州市委市政府、環(huán)保和相關區(qū)縣等部門在西固區(qū)政府召開的電視電話會議上了解到,此次自來水苯超標的源頭是中國石油天然氣公司蘭州石化分公司一條管道發(fā)生泄漏,污染了供水企業(yè)的自流溝所致。

    然而,在隨后的采訪中,北京師范大學水科學研究院教授、國家環(huán)境應急專家組成員王金生又給出了不同的答案。王金生表示,初步判斷,蘭州自來水中的苯來源于蘭州石化上世紀80年代發(fā)生泄漏事故后滲入到地下的污染物。

    針對回應前后不一致的情況,蘭州市“4·11”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事件應急處置領導小組13日表示,初步判斷,此次局部自來水苯指標超標應是周邊油污造成的。

    2007年就被查出有風險

    當地政府卻一直不作為

    據了解,早在2007年,環(huán)保部組織的石化行業(yè)風險排查中,蘭州石化被確定為重大環(huán)境風險源單位,對蘭州、銀川、洛陽、鄭州、開封、濟南等多個城市的飲水安全存在著潛在的威脅。

    “自來水廠和化工廠距離那么近,而且自來水廠的自流溝和化工管道相互交叉,這違反了我國水污染防治法中關于飲用水水源保護區(qū)的相關規(guī)定。”杜群說,如果政府在早期規(guī)劃中沒有意識到這些問題,但是在后來這么長的一段時間里為什么沒有采取有效的措施來整改這些問題?這背后存在著行政不作為的問題。

    事件造成的損失和影響

    到底誰來買單

    南昌大學法學院教授蘭壽榮說,自來水廠必須承擔直接責任,因為廠家有義務保障向市民供應合格的自來水。從法律的角度看,自來水被污染本身,已侵犯了作為消費者的蘭州市民的安全保障權。如苯超標事件對消費者健康造成一定損害,后續(xù)醫(yī)療費用應由水廠承擔,但政府方面有義務協助市民進行追償。此外,蘭州威立雅水務(集團)在發(fā)現苯超標的第一時間“失語”則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

    蘭壽榮說,政府部門在蘭州自來水苯污染事件中主要承擔行政責任,而非經濟責任。

    如事件背后涉及濫用職權、徇私枉法,或事件最終造成嚴重后果的,政府有關責任人將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甚至被追究刑事責任。

    蘭壽榮表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中第65條的規(guī)定,因污染環(huán)境造成損害的,污染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如果這一事件中的污染者被確認為蘭州石化,則水廠方面可向蘭州石化方面進行下一步追償”。

    據新華社

    ■新聞深讀

    城市地下還埋著多少“看不見的危機”

    城市管理者不能再“出了事、才重視”了

    目前根據調查,蘭州自來水苯超標的源頭是石化企業(yè)在歷史上的地下污染物污染了供水企業(yè)的自流溝。

    近年來,隨著城市建設的步伐加快,各城市的地下“組成”更趨復雜,特別是部分管網超期服役問題突出。但和許多發(fā)生在城市表面、顯而易見的交通擁堵、大氣污染等問題相比,深埋在城市地下、宛如“蜘蛛網”一般錯綜復雜的隱患卻沒有得到足夠的重視。

    盡管總干管已經超期服役,其抗風險標準已達到極限,成為埋在有著300萬市民的蘭州市主城區(qū)地下的“炸彈”,但這個問題在此次事發(fā)前并沒有得到有關部門足夠的重視。據了解,目前相關部門只是有針對性地設置了突發(fā)事故的應急預案,并沒有徹底根除這一隱患。


    相關專家認為,目前在我國城市管理當中,普遍存在著對于城市地下管網的建設和管理重視程度不夠的問題。地下管網的建設和管理單位眾多,缺乏統籌,一個城市的全部管網的布設信息甚至都是一筆“糊涂賬”,許多信息也無法傳遞到決策層。

    在今年兩會期間,中國石油蘭州石化公司總經理李家民坦言:當前石化行業(yè)安全環(huán)保管控及周邊環(huán)境管理現狀不盡如人意,其中一個方面就集中表現在:生產區(qū)生活區(qū)混雜交錯、地下管道等隱蔽設施監(jiān)控不力等潛在隱患導致安全事故。

    許多專家呼吁,接連發(fā)生的和城市地下管網有關的安全事件,再次給城市管理者敲響了警鐘,應該改變“出了事、才重視”的管理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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