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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哺乳期并非“免死金牌”

    添加時間:2019-03-08 11:11: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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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真實案例

      小C是某公司的會計,該公司《員工手冊》規定,員工1個月內在上班時間有上網炒股、網購、私聊等3次以上違紀行為的,公司即可隨時解除勞動合同。

      今年7月6日,小C產假結束后返崗上班,之后每天上班忙里偷閑,或瀏覽育兒方面內容的網頁,或網購嬰兒用品……公司財務經理胡某多次發現,當場指出并嚴厲批評。可小C認為自己處于哺乳期,公司不能解除勞動合同,遂我行我素。

      7月20日,公司以“小C一個月內存在8次以上利用上班時間做私事,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的規定”為由,與小C解除了勞動關系。小C不服,提起上訴。

    焦點評析

      本案焦點在于用人單位是否有權解聘哺乳期女職工。

    專業分析

      法律專家指出,《勞動合同法》第42條規定,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的,用人單位不得依照本法第40條、第41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40條是有關勞動者非過失性原因和客觀情況的需要致使無法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時,由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勞動合同法》第41條則是有關經濟性裁員的規定。也就是說,小林處于哺乳期,貿易公司不能依據《勞動合同法》這兩條規定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

      但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除了《勞動合同法》第40條和第41條規定的這兩種情況外,還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規定的因勞動者過錯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

      本案中,小林在哺乳期上班時超過8次上網做與工作無關的私事,嚴重違反《員工手冊》的規定,公司完全有理由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且無須支付賠償金。(來自滬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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