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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規章制度是否應制定、如何制定及其效力?

    添加時間:2018-08-01 09:4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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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用人單位是否應當訂立勞動規章制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勞動規章制度是指用人單位的內部勞動管理規則,它是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的法律、法規和政策,結合本單位的生產經營實際,制定并認可的勞動管理的規則和章程。若用人單位未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勞動者享有的勞動權利和履行的勞動義務則不明確。可能會導致勞動爭議糾紛。因此,建議用人單位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

    二、用人單位應當如何制定規章制度?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第二款的規定,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應注意以下兩點:

    (1)用人單位在制定、修改或者決定有關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以及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已經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已經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公示,或者告知勞動者。

    (2)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沒有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

    三、違反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規章制度是否有效?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規章制度。”因此,用人單位建立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規定,應屬無效。另根據本條的規定,對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經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確定,并公示或告知勞動者,如果違法該程序,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也屬無效。

    四、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可否開除?

    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因此,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是可以解除勞動者的,并無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

    五、什么情況構成“嚴重違反規章制度”?

    所謂“嚴重”,一般以勞動法所規定的限度和用人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依此限度所規定的具體界限為準。如持續曠工、盜竊單位財物、對同事施以暴力、敲詐勒索、聚眾鬧事妨害正常工作、在單位內聚眾賭博等。由于證明勞動者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舉證責任在用人單位,故用人單位應平時做好管理工作,對于勞動者的違章行為及時指出并做出相應的處理,還要注意作相應的取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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