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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勞動合同期限概念不可隨意濫用

    添加時間:2018-04-25 13:51: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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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律咨詢:我與公司于2001年訂立了一份勞動合同。今年初到期后,雙方又續(xù)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協(xié)議。前不久,公司以我在2001年8月—12月曠工25天,今年曠工6天,合計31天,屬“一年內(nèi)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而將我除名。請問:這種做法對嗎?

    勞動法律師解答: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你有權(quán)請求仲裁予以撤銷。

    這里實質(zhì)上是涉及到一個合同期限問題。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生效到失效的一種時間范圍內(nèi)的條件限制。在這段時間里,雙方維系勞動關(guān)系并履行權(quán)利義務(wù)。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當事人約定的合同終止條件出現(xiàn),勞動合同即行終止,權(quán)利、義務(wù)消滅。本案中,對2001年的合同,雙方都履行和享受了各自的義務(wù)、權(quán)利,隨著合同期滿已對任何一方都不再具有法律約束力。將已失去法律效力的合同期限內(nèi)的曠工時間與正當生效的今年的勞動合同期限內(nèi)的曠工時間合并計算,明顯混淆了合同期限的法律意義,把《勞動法》“一年內(nèi)累計曠工時間超過30天”有且僅有針對一份合同的涵義,進行了錯誤擴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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