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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以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的情形

    添加時間:2018-01-11 15:4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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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相信大家都知道,我國《勞動法》《勞動合法法》等法律中對女職工的合法權益是做出了重點保護的,其中對單位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進行了限制,那具體來說單位何時不能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呢?我們一起在下文中進行了解。

    一、何時不可以解除女職工的勞動合同
    女職工在孕期、產期、哺乳期內的,用人單位不得依《勞動法》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說,即使存在女職工存在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或者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原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當事人協商不能就變更勞動合同達成協議的,或者用人單位經營困難確需裁減人員等等法定情況的,只要女職工是在“三期”期間,用人單位均不得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如果用人單位單方面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或者說用人單位將“三期”女職工辭退的,那么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行為將會依法確認為無效行為。

    二、懷孕職工享有什么權利
    勞動強度和禁忌勞動的限制:

    1.用人單位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2.女職工在哺乳期內,所在單位不得安排其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勞動;

    加班及夜班的限制:
    在女職工懷孕期間,用人單位不得在正常勞動日以外延長勞動時間,對不能勝任原勞動的,應當根據醫務部門的證明,予以減輕勞動量或者安排其他勞動。

    用人單位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在勞動時間內應當安排一定的休息時間。

    女職工在哺乳期內,用人單位不得延長其勞動時間,一般不得安排其從事夜班勞動。

    產假的規定:根據《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第八條的規定:女職工的產假為90天,其中產前休息15天。

    晚育(女24周歲以上生育第一胎)增加15天,生育后3個月內辦理《獨生子子證》增加35天,如難產再增加30日,多胞胎每多生育一嬰兒增加15天。

    人工流產的休假:懷孕不滿3個月人工流產的,休假15天;懷孕3個月以上人工流產的,休假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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