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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會計師的定義、崗位職責范圍以及任職條件

    添加時間:2017-12-01 10:0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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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總會計師是企業領導成員,直接對企業主要領導人負責。并不是所有的企業都有總會計師職位,總會計師制度只存在于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在1993年修改的《會計法》中規定“國有的各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總會計師定義

    在一些大中型國有企業中實行總會計師制度,總會計師協助企業主要領導人加強經濟核算和會計管理。總會計師是本企業的經濟核算和財務會計工作的負責人。總會計師是企業領導成員,協助企業主要領導人工作,直接對企業主要領導人負責。

    總會計師起源

    總會計師源于蘇聯計劃經濟體制時期,在當時總會計師是一個對國家負責又對廠長或經理負責的職位。在我國進入市場經濟體制后,總會計師的職責一般定位于“對總經理負責”。國務院1990年12月發布《總會計師條例》,在本條例中總會計師的定位是“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主要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負責。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總會計師職位設置范圍
    1993年我國修改《會計法》,在修改后的《會計法》中再次明確“規定大、中型企業、事業單位和業務主管部門可以設置總會計師。總會計師由具有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93年修改的《會計法》中規定“國有的各國有資產占控股地位或者主導地位的大、中型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

    在前兩次《會計法》與《總會計師條例》中均規定符合條件的單位規定“可以”設置總會計師,在93年修改的《會計法》中要求符合條件的大、中型國有企業必須設置總會計師。不設置總會計師或者設置“副總會計師”搞過渡,都是違法行為,都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總會計師的地位
    總會計師是單位的領導成員,直接對單位的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

    《總會計師條例》第一章第三條中明確規定了總會計師的地位:“總會計師是單位行政領導成員,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工作,直接對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負責。”第一章第五條:“總會計師組織領導本單位的財務管理、成本管理、預算管理、會計核算和會計監督等方面的工作,參與本單位重要經濟問題的分析和決策。”并在第一章第四條中要求:“凡設置總會計師的單位,在單位行政領導成員中,不設與總會計師職權重疊的副職。”

    總會計師職責

    在《總會計師條例》中明確規定了以下總會計師的職責:
    1、編制和執行預算、財務收支計劃、信貸計劃,擬定資金籌措和使用方案,開辟財源,有效地使用資金。
    2、進行成本費用預測、計劃、控制、預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本單位有關部門降低消耗、節約費用,提高經濟效益。
    3、建立、健全經濟核算制度,利用財務會計資料進行經濟活動分析。
    4、承辦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交辦的其他工作。
    5、總會計師負責對本單位財會機構的設置和會計人員的配備、會計專業職務的設置和聘任提出方案;組織會計人員的業務培訓和考核;支持會計人員依法行使職權。
    6、總會計師協助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對企業的生產經營、行政事業單位的義務發展以及基本建設投資等問題作出決策。
    7、總會計師參與新產品、技術改造、科技研究、商品(勞務)、價格和工資獎金等方案的制定;參與重大經濟協議的研究審查。

    總會計師權限
    總會計師不同于企業內部的財會機構負責人,新修訂的《會計法》中規定“總會計師的任職資格、任免程序、職責權限由國務院規定”。

    《總會計師條例》中明確規定了以下總會計師的權限:
    1、總會計師對違反國家財經紀律、法規、方針、政策、制度和有可能在經濟上造成損失、浪費的行為,有權制止或者糾正。制止或者糾正無效時,提請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處理。

    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不同意總會計師對前款行為的處理意見的,總會計師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九條的規定執行。

    2、總會計師有權組織本單位各職能部門、直屬基層組織的經濟核算、財務會計和成本管理方面的工作。

    3、總會計師主管審批財務收支工作。除一般的收支工作可以由總會計師授權的財務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指定人員審批外,重大的財務收支,須經總會計師審批或者由總會計師報單位主要行政領導人批準。

    4、預算、財務收支計劃,成本和費用計劃、信貸計劃、財務專題報告、會計決算報表,須經總會計師簽署。涉及財務收支的重大業務計劃、經濟合同、經濟協議等,在本單位內部須經總會計師會簽。

    5、會計人員的聘用、晉升、調動、獎懲,應當事先征求總會計師的意見。財會機構負責人或者會計主管人員的人選,應當由總會計師進行業務考核,依照有關規定審批。

    總會計師任職條件
    《總會計師條例》第四章第十六條明確規定了總會計師的任職條件:
    1.堅持社會主義方向,積極為社會主義建設和改革開放服務;
    2.堅持原則,廉潔奉公;
    3.取得會計師任職資格后,主管一個單位或者單位內一個重要方面的財務會計工作時間不少于三年;
    4.有較高的理論政策水平,熟悉國家財經法律、法規、方針、政策和制度,掌握現代化管理的有關知識;
    5.具備本行業的基本業務知識,熟悉行業情況,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
    6.身體健康,能勝任本職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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